|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10月1日施行 |
2018/8/31 15:44:10 |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出台及变迁 据悉,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共经历三次变革: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替代15年前公布的《办法》;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但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并未同时宣布将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 据此,相关法律专家的解读是,目前两部《条例》都属现行有效法规。至于两部《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的不同规定,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 此外,再从名称上梳理,三次变革呈现出的变化还有,“医疗事故”称谓变更为“医疗纠纷”,“处理”变更为“预防和处理”。
新条例亮点 亮点一:强调风险医、患、媒体等多方社会化分担
《条例》第七条即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提出:新闻媒体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亮点二: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调人员专业性
第三十二条提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要求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且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还对医疗纠纷相关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 亮点三: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
第四十五条提出: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2002年条例针对此类行为,仅提到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上一页:医政医管局发文推进电子病历建设,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 下一页: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